事实上,提请
离婚之人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处于劣势地位。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谁首先提议离婚,都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获得更大的权益或利益减损,离婚可划分为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两种情境:
1.若选择协议离婚,则需夫妻双方就相关事宜如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达成共识,尔后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离婚。
因该协议系由双方在完全自愿且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故不存在某方先
提出离婚便会遭受损失的情况;
2.若采取诉讼离婚方式,则法律更注重判断夫妻情感破裂的程度,若事实证明彼此之间感情已然破裂,法院将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至于谁在此过程中承受了更多的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往往取决于哪一方为
婚姻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我们应当更为关注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至破裂的始作俑者,即究竟是谁破坏了原本和谐的家庭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