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着以下几种导致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丧失的情况:
首先是该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此时该份合约将被确认为无效;
其次,如果订立合同时签订者属于尚未成年且不具备进行民事活动所必备的独立判断和行动能力之人,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归于无效;
再者,若合同缔结过程中,某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因错误理解或故意误导而
签订合同,其真实意思不得体现于合同文件,此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此种程度上的
虚假意思表示亦将使得该份合同归于无效;
此外,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违背
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的行为,例如此类行为如违背家庭伦理、伤害社会公德等,其
合同效力同样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并最终归于无效;
最后,当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蓄意采取
欺诈手段,旨在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时,这种基于
恶意串通的行为将会导致该合同变成无效的合同。
除上述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失效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