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继承制度下,遗产应先由所有
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若各位继承人之间达成了共识并表示同意的话,这一原则并不需要被严格遵循。
同时,我们还需关注到以下几个特殊状况:
首先,对于那些在生活中面临严重困难且
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给予适度的照顾;
其次,对于那些为被继承人尽心尽力地提供了主要
抚养帮助或与被继承人共同度过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得适当份额的财产;
最后,对于拥有
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未尽
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不仅不能获得任何份额,反而会受到
处罚,即减少其所能得到的财产额度。
如遇第一顺位继承人无存或全体
放弃继承等情况,可由
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据以上原则进行
遗产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