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议者,法定之解除乃是辅助于
履行合同事宜之中,若发生法定
解除合同之情形,则法律规定各当事方均享有解除合同之权利;
其次,约定之解除乃是通常情况下于
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以明确解除合同之相关事项,在此种约定情形下,待约定事由发生之时,各当事方将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最后,
协商解除之方式,则是在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并一致决定解除该项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