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在特定时间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执法机构维护其法定权益的期限。
譬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之诉的法院时效期限是三年,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时则不在此限。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从权利人意识到或必须意识到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可能遭受损害,及其尽责向义务人主张该权利之日起算,若有相关法律特别规定则按其执行。
然而,如果从权利遭受损害之日开始起算超过二十年后,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形,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者,可予以适当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