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文化传统之中,
彩礼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它是指在男女双方的婚姻事宜初步达成共识之后,男方给予女方的聘金以及各种礼品等,这部分费用在正式场合通常被定义为女方的私人
婚前财产,而非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将被视为双方共同拥有并被共享:
(一)
工资、薪资;
(二)奖金、补贴及劳动酬劳所得;
(三)生产、经营和投资方面的利润;
(四)
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五)由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需要明确的是,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被明确规定只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并不在此列;
以及(六)其他应由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