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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可以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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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13
诉讼保全权益并不能在执行中被赋予高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
由于诉讼保全措施并非为申请人的权益提供实质性的保障,因此面对债务人拥有众多债权人、而其自身财产无法充分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的相关当事人并无针对被保全资产的优先求偿权
相反,被保全之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正地分配受偿。
因此,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代表着能获得优先受偿的待遇。《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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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对这次事件十分重视,现在已经到达了这个地步,他们决定采取强制执行,请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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