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接受公务礼品行为者有可能被判定为
贪污罪。
在我国境内公务活动或国际交往过程中,倘若受礼人按照国家相关
法规本应将礼物上缴国库却未落实,且礼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则将被以贪污罪论处。
对于犯下贪污罪行的
犯罪分子,依据各自
情节严重程度,将依如下条律进行判罚:
(1)贪污数额略大或存在其他一些较为沉重的情节者,将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相应
罚金的严惩;
(2)贪污
数额巨大或存在更为严重的
犯罪情节之嫌者,将受到3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附带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
刑罚;
(3)贪污数额极其巨大或者存在任何超越常规的严
重犯罪情节者,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且附加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如果贪污数额巨大,而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了特别严重的损害与损失,那么
当事人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同时还需要被剥夺全部财产。
对于屡次进行
贪污行为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之人,其累计贪污金额将会作为最终
处罚的评判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