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移交给子女之事宜乃合法之举。
根据相关
法规与原则,不动产的
产权认定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所记录备案的权利人为主导,若
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将房产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仅在
公证处进行公正手续而未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做相应登记的情况下,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此类协定的有效性并不能直接引发
物权变动的效力。《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
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