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期为六个月,届满即可再度提起
离婚诉求。
对于基于裁定或调停协议判定法院不予准许
离婚以及已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例,除非出现新的状况与原因,否则原告必须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停止再次
提出离婚申诉,但被告不受该阶段期限的约束与限制。
司法程序实践中,部分因对方坚持不愿意离婚且未有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出现,原告无法立刻发起第二轮的
离婚诉讼,通常需等待六个月方可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