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丈夫作为残疾人并不影响其妻子行使
离婚权利。
离婚与否关键在于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
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并得到对方的同意,那么双方可通过协商制定并签署妥善的
离婚协议,随后一同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顺利办妥离婚事宜,无需再经过繁复的
司法程序。
然而,如果有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反对,则提议离婚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诉状,请求判令
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