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抵押财产在估值或公开竞拍后所获得的收益,超出
债务人偿债金额的部分,将成为抵押方的合法权益。
抵押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抵押双方
当事人需采用书面文字表述,达成具有约束力的
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涉及抵押财产本身的实际占有;
(三)每当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
债权人便有权依照相关程序,以指定标的物进行折现或通过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来获取足额资金,以优先满足自身的债权需求。
抵押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不动产抵押:这是一种基于不动产的抵押方式,是以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资产作为
抵押物,用以保证
债务的清偿。
2.动产抵押:与之类似,不过抵押物换成了流动性较强的物品如车辆、设备等,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3.权利抵押:它将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价值都纳入考虑范围,以这种
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权利只可用做
质押,故权利抵押并非法定的抵押途径。
4.财团抵押:又称为企业抵押,具体来说,
抵押人即企业,可以将其拥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各项权利一并作为
抵押权的客体,以此来达到
担保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这类抵押实则为多种
担保方式的综合运用,并不属于法定的抵押方式。
5.共同抵押:这种方式又称为概括抵押,适用于多个独立的财产为相同债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
这种方式也是一种担保形式的组合,并未被法律赋予特殊地位。
6.最高额抵押:这是一种协商机制,用以保障一段时期内连续产生的债权得到抵押物的支持,受保护的债权额度由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共同商谈,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关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