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传承和奉养责任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遗产继承以及
赡养两大领域均属于各自完备的法律范畴,赡养者决不能因为得不到财产的
继承而规避应尽的
赡养义务,同样地,
继承人也不能将
放弃继承权作为其逃避赡养责任的借口。
关于继承人来说,如若其已完成了被继承人的主要照顾工作,那么在
遗产分配方面便可得到适当的优待;
反之,如果有
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承担
扶养责任,那么他们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当面临不分或减少所获遗产的处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