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的“转包”行为被视为非法。
这里的“转包”,指的是
承包商在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时,已将工程施工任务划拨给第三方进行实施,原先的承包商则自此退出承包关系,而由第三方向工程承包合同中担任另一方面的
责任方。
这一行为显著违反了我国的相关
法规,任何承包公司都不能将其所承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其他个人或者团体,也不允许通过肢解、分包等方式将自己的全部工程项目转包出去。《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
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