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关系的确能够进行转让。
这种
债权转让,又被称为债权让与,是指
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以及书面协议的方式,将自己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者的
法律行为。
当债权进行全盘让渡时,新的受让方将会取代原有债权人,并成为该项
合同关系的全新债权人,而原先的债权人则会退出该合同关系;
在进行部分转让时,新的受让方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原有的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享有原来的债权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