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所持有的
结婚证明已遗失,那么在
离婚过程中,他们只需遵循常规的
财产分配程序来进行
财产分割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首先由夫妇两人自行商量决定如何分割这些财产,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便可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并兼顾到孩子利益、女方权益以及未做出严重过错行为一方的权益这三个方向实施裁决。
对于1994年2月1日前(含2月1日当天),曾有过
同居生活经历并且满足婚姻实质要求的夫妇,尽管他们未办理过正式的结婚证书,但他们应当被视为
事实婚姻。
因此,这类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处置应采用第一项情形下的方法处理即可。
然而,后至今,倘若夫妇双方都未能持有有效的结婚证书,那么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分手后的财产只可被视为
共同财产来处理。
若双方先前对此类财产问题已有明确约定,则应根据约定行事;
而若此前并未涉及任何财产方面的事宜,那双方便需自行商议出一个体面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