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判定一方向另一方在某些情况下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错行为,需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为
重婚行为,即过错方与第三者已经达到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标志为形成了婚姻状态。
其次,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间的
同居情况。
虽然并非以夫妻之名相称,但他们之间却能维持长时间且相对稳定的共处关系。
再次,
家庭暴力现象,这主要是指
行为人为施加于
家庭成员的身体及心理健康产生特定程度损害结果而采取的种种形式,包括各类殴斗、捆束、折磨、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类似手段。
若此类行为持续不断并频繁发生,可视为构成虐待性质。
最后,关于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这种行为须始终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方可被认定为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