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领域广泛且呈现多样化特征,依据当前案发状况的观察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主要涵盖了债权、股权、商品营销以及生产经营这四个关键类别。
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
1.借助于植树造林、养殖业发展、项目开发、庄园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等特定名义来从事非法集资行为;
2.通过公然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益凭证,甚至是打着期货交易和典当行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3.通过认购公司股份并参与分享利润的方式来实现非法集资;
4.透过会员卡、会员证书、座次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手段,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5.运用商品销售与租赁、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以及所谓的“快速积分法则”等方法,展开非法集资活动;
6.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网络技术构建起所谓的“虚拟”产品,例如“电子商城”、“电子百货”等,然后通过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于房地产和物业等巨大的资产,实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力,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8.利用互联网上建立投资基金的方式,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9.以“电子黄金投资”作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