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需具备以下关键性证据:
首先是银行提供的详细的资金流转清单,其次是认定借款关系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然后是可证实收到款项的相关凭证,最后则是受害人所提交的证词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口头上的供述和辩护意见。
此外,还包括能够记录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交易过程的电话通话记录、录音资料及录像等。若在银行流水数据和受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应以银行流水所揭示的实际情况为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所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属于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