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下法治体系而言,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处理涉及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事宜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做出的解读》等相关法律文本中,尚未明确规定“车辆折旧费”作为赔偿款项。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折旧费是否应作为赔偿做出过正式回应。
该院主张
交通事故中所造成之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然而在某些极端且特殊的案例中,可酌情考虑进行赔付。
当新购置车辆遭受
追尾撞击时,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这些赔偿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车辆内所承载之物品的损失费用,以及为了防止事态扩大而投放的救援费用。
若车辆不幸毁损或无法恢复原貌,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所购同款车辆的市价金额,对毁损车辆的替代品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