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存在
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并非就失去了对于这部分财产的
申请执行之权,而是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
撤销权。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因债务人主动放弃已到期债权或将自有财产进行无偿处分,导致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等不利境况时,债权人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所为的此类行为;
其次,即使在债务人以显著不公允的价格转让自身财产,或是以超出市场正常范围内的高昂价格购买第三方财产的情况下,只要这些行为对债权人产生了伤害并使得第三方受益者清楚知晓这么做会对债权人构成损害的话,那么债权人同样可以向同一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