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针对
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活动,主要是在进入
审查起诉阶段后,由
公诉机关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详尽的例行讯问。
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检察院在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
法规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问询和核实,听取他们的
辩护律师或
值班律师、
被害人以及他们的
诉讼代理人的建议、观点与想法,并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或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任何
书面形式的意见需求,都应将其作为附件,及时附卷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