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被告方向男方进行
诉讼请求离婚,而女方却并不希望走到这一步的话,那面临的挑战就是女方须得证明他们之间的夫妻情感并未出现裂痕。
因为对于法院来说,做出离婚判决的唯一准则正是双方的婚姻感情破裂这个因素。
只要女方能成功地证实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那么法院便无法给出离婚的判决结果。
然而,假如男方已经出具了足以视为
证据的文件以显示其与女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接下来,女方就必须承担起证明自己观点的重任。
如果女方无法对男方提出的证据作出有力反驳,且这些证据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那么无论双方对于离婚意见是否达成一致,法院都将会给出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