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外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保证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负债责任范围内,除非其得到了配偶双方的共同签署批准,或者如果其中之一的配偶在事后对该行为进行了确认或赞同,表明他们具有共同的意愿和决定。
这是由于这样的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内容往往并未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相关消费需求上。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在期间,任何一方配偶以个人名义为超出家庭日常必需品之外的其他用途而履行的债务,均不在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