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险的保障额度,其上限应当受到保险单中所明确记载的高空坠物
保险合同赔偿限额的严格限制,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那些由于难以确定
责任人而引发的事故。
当受害者对疑似有责的楼宇全体或部分相关住户发
起诉讼之后,经过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认定由相应住户共同承担损失时,其中应由投保人肩负的
经济赔偿责任部份,保险公司仍然有权根据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约定,在
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义不容辞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