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债之权利具备以下明显的法律特征:首先,该行为属于无因性的。
无论债权人选择免除
债务是出于赠与、和解还是其他特殊原因,此等原因是否已经成立或合理,均不会对免除行为的有效性起到任何影响作用。
其次,免除行为构成了无偿性的特点。
通过免除债务,债权人即代表着其主动放弃了自己所拥有的债权权益,且无意再向
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而言,也无需为此种免除行为支付相应的对价牺牲作为补偿。
最后,免除行为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的实现并不需要特定的法律程序或手续来进行约束,无论是以口头、书信、明示或者默示等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都是完全可行并且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