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赔偿费用的支付形式,
当事人既可约定一次性结清,也允许分多次完成支付。
然而,对于履行时间的具体约定至关重要,这有助于确立
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
如果在约定的时期内尚无法履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此外,对付款方式的明确约定同样不可或缺,适当的履行方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
若某方所选的支付方式令对方接收报酬时面临困扰,显然会损及公平原则。
出现实质性
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
通常而言,拆迁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
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者发放各类赔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补偿费。
此项费用旨在弥补被征用
房屋所有权人因损失而遭受的损失,其金额按照被征用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并根据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得出;
2.周转补偿费。
此项费用的用途在于弥补被征用房屋栖居者暂时居住于临时居所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产生的不便,因此需要按照被征用房屋居民的人口数量每个月提供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此项费用的目的在于激励被征用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搬迁工作或者自动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迁往城市边缘区域或不必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