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从失信黑名单中予以剔除,需尽快完成对已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之义务的履行,或是与相关
当事人达成和解共识。
待您完成义务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黑名单便可自动解除。
此意义上的失信黑名单实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o该定义表明失信被执行人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
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