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黑名单何时能够解除
以下是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规定,本规定旨在针对那些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条,当符合相应条件时,人民法院会将此类人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规定列举了多种情况下可以删除失信信息的事项,也明确了纳入期限以及删除资格的具体要求。
请广大朋友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垂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哪些情况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但是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的;
(五)因为审判监督或是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这类失信被执行人暂时停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执行过程结束。
其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有纳入期限的情况,纳入期限到期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人民法院必须要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该被执行人员的信息。
若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便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长达两年的时间:
(1)以制假造假的证据、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来影响或阻碍强制执行的;
(2)以制造虚假的诉讼、虚假的仲裁或是采用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强制执行的;
(3)违背财产报告制度的;
(4)触犯限制消费令的;
(5)违反执行和平协议的原因不明;
(6)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绝履行执行和平协议的。
若被执行人们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干预、抗拒执行情节特别恶劣或存在诸多失信行为的,那么可以考虑再延长一到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失信黑名单多长时间解除
通常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册的有效期设为两年时间。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如采取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性措施抵抗并抵触法律效力的执行过程,且情节恶劣;
又或者因为本身多项陋习而未履行应尽责任的,这两个都可以适当延长一到三年时间。
但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地履行已生效的法律赋予他们的义务,或者主动修正其失信劣行的话,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对该失信人的相关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对于那些故意拖延债务且不愿意归还款项的被告申请人(即“债务人”),我们将会依据相关司法程序,将他们列入债务不履行者的黑名单之中,也就是所谓的“失信名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这种失信信息是如何处理以及最终会面临哪些后果。具体内容包括因债务履行完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删除请求、经核实无法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七个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失信信息的删除。此外,我还会提到失信期限的问题,最长可以达到两年之久,并且对于那些故意阻碍执行、逃避法律责任、违反报告制度等恶劣行为,失信期限将会被进一步延长。当失信期限届满之后,法院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失信信息的删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