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立有效
遗嘱的情形下,遗产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继承分配。
在此过程中,同一顺位的
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通常需保持平等性原则。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面临特殊困境且
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理应得到适当的照顾及关注。
而对于那些为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照顾责任或与其长期共
同居住的继承人来说,其在分配遗产时,享有优先获得较多份额的权利。
同样,如果有能力并有意愿承担
抚养责任的继承人未能履行相关职责,他们在参与遗产分配时,理论上应该不分得或仅获取少量的遗产。
然而,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他们也完全可以不遵循上述原则,作出不同于均等分配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