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或许有所不知,其实写
借条不一定非得由当事人亲自操刀,他们亦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撰写,但是请务必注意:
借条上的署名、加盖公章或是留下指纹均须由借款本人才得以完成。
如此才能确保这份书面文件作为明确
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生效。
借款条的具体内容通常包含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详细资料;
贷款事宜的缘由;
贷款起始日期;
贷款金额数量;
利率及其支付方法;
还款时间和方式;
以及若发生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等方面。
2.关于拟签订的
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取决于缔造者具备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他们的意愿表达真实可信,且该书面材料的拟定过程中并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或破坏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无论借款的时间长短,贷款人仍需要出具
欠条来收集
证据;
对于
欠款一事,需签订欠条;
借款则可采用书写借条的形式,这两种证明方式并非同一概念:
其成因各异,借款往往源于借贷关系,而欠款则可能由于商品贸易、租赁业务、利息支付等多种因素引发。
至于欠条,如若未能约定还款日期,那么
诉讼时效即从欠条生成之日开启计算,有约定还款期的话,则自还款到期日起计时。
换句话说,在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之间,虽时效存在统一之处,然无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存在差异。
关于无还款限定期限的借条,出借方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而诉讼时效的起算,则从
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借条的效力最长可延续至二十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