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以规避法律而进行的
借名购房行为作为理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
我们要遵循的是不动产
物权归属必须以房地产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我们会认定
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所显示的那个人或相关单位;
既然
房产证明确记录了受制者的姓名,那么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必然认为该套房产确实属于受制者所有,这也意味着这套房产可以成为
强制执行的对象,并可以被依法查封,直至受制者完全履行其法定责任义务为止,在此期间,不得自行解除任何查封措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