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赠与方在特定情况下享有
撤销赠与权。
以下即为赠与方可予撤销赠与的情况:
首先,在赠与方与受赠方签订了
赠与协议之后,相应的义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然而,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以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其次,当受赠方存在下列任一种情况时,赠与人便可据此撤销赠与:
(1)其恶意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
近亲的合法权益;
(2)其已经获赠但却未尽到对赠与人的
赡养义务;
(3)其未能遵循赠与协议中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最后,对于已完成公证程序的
赠与合同或因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或道义性条款而不能予以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无权在此类情况下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