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父母介入借贷纷争时,是否应将这笔借款作为夫妇共有的
债务进行对待与处置,则需根据特定情境进行审慎考虑和深入剖析后才能做出决定:
首先,如果该笔借款得到了配偶双方的共同签署或某一方于事发之后予以明确承认的共同意愿的表达以及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出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联合偿还;
其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借入的款项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些款项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而是应该由个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