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发包方,我方有责任监督各位合作伙伴是否依照
承包合约中所明确的用途方式,合理且有效地利用与妥善保护这些土地资源,同时,我方也有权对任何未经许可而在土地之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行为加以阻止。
然而,我们务必遵守合同精神,尊重并维护各位合作伙伴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会伸手干预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任何农业生产活动。
自承包上任之日起,我方和各合作伙伴都需严格遵循合约之条款,承担并完成各自应尽的义务。
对于各位合作伙伴而言,我国政府实行
土地承包制度的最主要宗旨在于捍卫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因此,我方要求各位合作伙伴务必把承包下来的土地全部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的明文规定:
“作为发包方,我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本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
管辖权;
(二)监督各合作伙伴是否按照
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地开发与保护土地;
(三)及时纠正并制止任意破坏承包地及农业资源的不当行为;
以及(四)法律政策
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益。
”同样依据上述法规之规定,我方还有义务去维护各位合作伙伴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不可擅自处改变、撤销承包合同;
尊重各位合作伙伴的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不对其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干涉;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向各合作伙伴提供必要的生产、科技、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协助;
遵照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组织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以及法律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既能有效监督各合作伙伴是否严格履行了
合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也能尊重与维护各合作伙伴的合法
经营权利,确保各位合作伙伴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下顺利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
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