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婆所留下的遗产是否应确认为夫妻共有的问题,必须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判断:首先,若被
继承人在该笔遗产的
继承事件发生前已经离世,那么这部分遗产便不能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来处理,而是应该视作是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若是在被继承人逝世后,该笔财产才得到继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可以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除非在此之前,公婆留有
遗嘱或其他书面证明文件,题明他们的遗产只是打算由某位配偶单独继承,这样的话,家庭中守寡的那一方就只能继承自己的那部分份额,而不再享有原先预期的整个遗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