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乃依据受害者之误工时长与收入水准所确定。
误工时长则依受害者接受治疗之医疗机构所开具之证明而核实。
若受害者因伤害导致残疾,则误工时长可延续计算直至定残之日前一日。
倘若受害者具有稳定之收入来源,误工费即以其实际减少之月份进行核计。
如若受害者并未拥有固定之收入,则需依照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予以计算;
若受害者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自身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便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或相似行业中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
工资标准进行估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