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
抵押手续的房产在支付
债务时具备一定的优先权,即必须先行优先偿还该房产所对应的
抵押担保之债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房产就此完美解决所有债务问题,在偿还了全部抵押借款之后,剩余的负债仍需由贷款方承担。
另外请注意,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抵押人”)有权利对其进行买卖或转让,但在此之前需履行通知义务,确保
抵押权人知悉。
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此举可能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他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现款提前用于清偿欠负抵押权人的债务,或者将此笔款项予以提存。
至于转让所得的超额价款,依法应属于抵押人所有,而如果尚有差额,则须由负债方自行担当。《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