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营者而言,其所能够承担和接受的
消费者监督应当是全方位且多样化的。
这体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消费者对于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消费者对于服务人员、经营方员工服务态度的监督以及对购物环境、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的监督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消费者监督过程中,消费者有权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其中包括通过各类传媒渠道进行舆论监督,亦或是依托于消费团体等机构施加压力。
在此情况下,任何经营者均无权予以拒绝或抵制。
反之,经营者理应积极回应并采取实际行动来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监督及反馈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