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现行法律
法规就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所做出的明确界定:除了
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之外,其余任何形式的增值均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财产分配分割。
其次,对于夫妻中某一方在
结婚前所签署的不动产
买卖合同,如涉及以私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贷后,需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情形,那么在
离婚时,关于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处置问题需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然而,倘若依照上述原则仍无法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的话,司法机关有权按照规定做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而尚未清偿的贷款将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债务。
此外,针对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若是在离婚之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以及婚后用于还贷的情况,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房产是否登记在夫妻任意一方或两人名下。
若房产已登记在二者名下,则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如果只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之下,夫妻双方应该先就房产归属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果达不成共识,法院会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方。
另外,对于还款部分,法院并不仅仅是判决仅将还款的一半归还给另一方,而是还会考虑到房产价值升值的因素,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供合适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