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方面,经常会出现两种主要类型:
一种为一般保证,另一种为连带保证。
一旦保
证人因各种因素而面临
诉讼困扰,其对应的处理方法可参考以下说明:
首先,若为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借款人或保证人间进行追偿,优先选择易于变现及执行程度较高者进行赔偿。
其次,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贷款机构需先行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若在将其所有资产抵偿之后依旧存在未偿还之差额部分,便自然地转由保证人负责支付。
此外,如若保证人与借款人双方并未就保证形式达成明确共识,保证人则需依据
连带责任原则履行其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