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优先属性的债权
类别之一,工程
债务享有在人
民法院处理各类
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及进行
执行程序时,对其优先受偿权的特别保护,这种权益甚至超越了
抵押权及其他相关债权。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依照相关条款规定着,若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给
承包方,那么承包方可采取催促行动,督促发包方向其提供合理期限以支付价款。
如发包方仍
逾期未支付,并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质判断,缺乏折价或出售的可行性,则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商以工程折价方式达成共识,同时亦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法律
法规将此项工程实施公开拍卖。
在此情况下,无论工程通过何种形式实现折价或变现,其所得的款项都应优先偿还
工程欠款,使承包方得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