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租用汽车之条例起草须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必须明确租用汽车协议双方
当事人的姓名、所属机构及其具体住所及联系方式;
其次,应详尽描述
租车协议的标的以及相应之数量和质量,同时明确各类费用的合理定价或报酬的数额;
另一方面,还需明确租车协议履行的具体期限、场所和操作方法;
具体而言,还包括汽车使用过程中的
违约责任以及针对争议问题如何进行妥善解决的途径;
最后,根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在协议中完善其他应当包括的必要条款和细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