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时,仅当财产所有者亲自实施了相关财产处理行为时,该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涉及到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且达成一致后方能加以处分。
但若有任何一方未经允许擅自处置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则这种不当处分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