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正常的条例如期转化为其
股权”并不包含在
债务重组的范畴之内,原因在于这段
债务交易中并无任何条件变更。
2.“当债务人面临
破产清算之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依据
清算会计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下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进行企业的改组行为”也不在债务重组的范围内,这是由于在这样的情景下,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均未发生明显的实质性变动。
4.“债务人通过借款来偿还旧有的债务”同样不能被视为债务重组,因为从本质上说,借新债和还旧债是两个完全独立且具有明确先后顺序的事件,旧有的债务偿还条件并无任何变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