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代理人离世之后,代理人所从事的行为未必均能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若代理人在被代理人逝世后执行的
代理行为能得到被代理人的
继承人和授权人的承认和确认,或在受托书中明文规定代理权至代理事项圆满结束为止,那么,这些代理行为便具备有效性。
再者,倘若代理人在被代理人不幸逝世时并未知晓此情,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
或是在被代理人丧失生命力之前已着手实施代理行为,因考虑到即将接任的被代理人继承人之利益而竭力维系代理职责,这些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行为也具有法定效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
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