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双方选择再续前缘并成功
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均自动归类为
婚前个人财产。
无论此类资产所产生的时间节点是在首次
婚姻登记或是再度婚姻登记之日以前,皆可纳入
婚前财产的范畴。
在他们过去的这段婚姻关系中,双方曾经对某些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与处置,因此在复婚后,这部分财产已经自动演变成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换言之,它们并不属于夫妇二人的
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共同签署并且正式约定这些资产仍属双方共同所有,同时完成相关的
产权变更或公正手续,否则这些财产将被继续视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妇共同拥有的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