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分为两大情况予以分析讨论:
首先,若被视为继子女的孩子尚未达到法定年龄,那么在其父亲再次步入婚姻之后,这些孩子全部都由亲生父亲及其新配偶
共同抚养与照顾,且在此过程中,他们受到的关爱以及受到的教育都是相等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同继母之间的
法律关系便同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相类似。
换句话说,这类继子女是有权将继母作为自己的合法
继承人进行考虑并享有相关权利的;
其次,若孩子的父亲再次
结婚后,已经步入成年阶段的继子女有了自行独立生活的能力,亦或者他们选择不跟随
再婚的父亲共同生活,并且,在此期间,继母并未对他们进行过任何养育和培养,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这群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并未建立起相应的
继承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