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餐厅内遭受食品中毒类事件,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涉及到的对象为未满法定年龄的被
监护人群体,学校并非具备直接
监护权,然而履行教导、管理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却是不容忽视的本职工作。
因此,当学生在校用餐期间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学校无疑应当单独承担起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所有责任。
又即便对于已达成年人的学生群体,倘若同样因在校园餐饮场所用餐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学校仍应承担全部法律及道义层面上的道德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