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被
继承人遭受谋杀胎儿等暴力侵害后,仍可能导致上述
继承关系的终止以及相应后果。
继承人在争夺被继承人的资产时因恶意、伤害或致命活动引发意外事件而致使其他合法继承人死亡,如该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
遗嘱作为财产分配依据,则此遗嘱可视为无效。
继承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将自动失去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
继承权利:(一)蓄意谋害被继承人;
(二)为了争夺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杀害了其他合法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到困境之中,或者对其展开长期、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四)通过伪造、篡改、隐藏甚至销毁遗嘱等手法,从被继承人处获取不当利益;
(五)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者干扰被继承人更改、拆除或者撤销其原本签署的遗嘱文件,且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